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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需要什么流程?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 2016-11-25 10:21:49

来源: 问法在线

分类: 二手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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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有了房子就有了一个居身之所。房子有的用于结婚,有的用于孩子上学。新房一般是期房,有的人为了买现房,就选择了二手房。买房是大事,那么买二手房也不相上下,不是简简单单买下就可以。尤其是当你要购买二手房时,过户是二手房买卖的最后一个环节,过完户房子才算是真正的买到(卖出了)。所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房,都必须十分重视过户。


二手房交易流程:

1、买方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合同

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银行贷款

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打余款完成交易

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

3、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

4、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

5、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签订时必须要谨慎。一些合同中表面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市级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条款,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条款会使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呢?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呢?

一、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写明“该合同一旦签字生效,买方将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等类似条款,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的类型之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后制定的,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情况,使得合同的约定与实际不符,这时就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作为当事人的买方,自然也是有权利对合同进行调整的。

二、延期交房可免责

“若非卖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如果交易双方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和方式等,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时间交房,若中途出现一些问题,致使交房时间延期,那么卖方必须提前告知买方,并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买方无权选物业

大多数人购房的时候都忽略了物业选择的问题,基本上是该房屋原来配备的是哪家的物业公司,买房之后依旧是这家,一些卖家便利用这一点,使用与物业公司合伙吃回扣的方式,坑骗买家,并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使用这家物业公司,这其实也是一种霸王条款。该条款侵犯了买方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多加防范。

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说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其实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购买方的违约责任总是约定地十分详细,但是对于售卖方的违约责任,不是不约定就是约定不清,这就为售卖方提供了很多欺骗购买方的机会。所以,购买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样的条款,并且主动提出明确售卖方的违约责任,若对方不同意,那就不要轻易签下合同。

引发户口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不可分离;第二,法院不能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第三,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存在漏洞,难以应对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户口问题。


那么,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第一,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没有户口,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救济条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

曾有一位当事人向小编咨询,问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险。因为下家很喜欢上家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意。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出发,小编向其提供了两条建议: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未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这个建议最终被他们接受,双方进行了交易。

小编在实际工作中曾碰到很多交易完成后出售方未能按约迁移户口的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能诉请迁移户口,而有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标准,情况更加糟糕。一般情况下,除了追究合同责任以外,购房者可以求助于警署或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并未对因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导致了制度性漏洞。由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户籍迁移和分户有着较为死板的规定,对于出售方未迁出的情况下,购房者的户口难以迁入。

针对上述问题,小编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第一,设定户籍转移的前置审查程序。既然户籍管理和房屋的产权管理不可分离,索性设定在产权转移时的户籍审查,设定合理的户籍审查义务,以避免问题的出现。第二,采取灵活的分户措施。对于上家户口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未能迁出的,采取分户策略,将原上家户口变成空挂户口,以解决购房人的户口迁入问题;实践中也有这样做的,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尚属于协调处理的结果,和现有的政策口径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三,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内未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类户口封存起来,以解决灵活分户而可能带来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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