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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补充协议里的交房条件、交房日期不一致,法律承认哪个

发布时间: 2016-12-04 10:35:50

来源: 小晶说房

分类: 业界访谈

3256次浏览


购房合同是房管局的模板,交房条件就是两证一书什么的,水电暖气还有交房时间都是2019年12月31号,然后又拿了一个补充协议叫我签,合同里面也没声明有这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只说2017年6月交付使用,交房条件是水电暖气绿化等设施2017年6月之前达到设计标准,此协议和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想问一下法律承认哪一个交房时间?如果17年交房时开发商证件不全算交房吗?我到时候应不应该签交房协议?


1、以补充协议为准,即原合同约定的第九条、十一条以补充协议为准。

2、若按协议规定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可与开发商协商补偿你,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视为对原合同中有关交房时间的变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如果交房时开发商证件不全的,则不具备交房条件,不建议收房,可因此依合同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1. 如果签了补充协议,仅表示原合同第十一条交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2. 如果开发商按补充协议规定的交房时仍不具有相关证件,可以按照原来的合同的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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